物質萬惡,靈至善 人至善暨生活風險承擔引用唐崇榮國際佈道團   Youtube   希伯來書要裡問答

人的肉身常常有罪,心靈很聖潔,所以「物質萬惡,靈至善」?
如果相信這話,就在四項教義裡面跌倒了;你說,「我沒有想到,原來有這樣複雜的事情!」

人至善暨生活風險承擔 第一:你就認為上帝不可能是物質的創造者,如果上帝是物質的創造者,物質若是萬惡的,上帝就是惡的源頭!你說,「哇,我從來沒有這樣想!」這話原來是 Gnosticism 諾斯底主義異端講出來的;〈使徒信經〉的第一句話「我信上帝,全能的父,創造天地的主」就是反抗這些異端。每一句基督教信條信經不是單單唸了背了就算了,《聖經》不是這樣讀過了就算了,裡面要講的教義、背後的動力與抵擋我們的異端都是有關連的。
人至善暨生活風險承擔 第二,如果「物質是惡的,靈是善的」,就表示耶穌道成肉身是有罪的人,因為物質是惡的,祂又進到物質肉身當中。你說,「糟糕了!我以為那句話是對的。」如果接受那句話,你的「基督論」也錯誤了!
人至善暨生活風險承擔 第三,如果「物質是惡的,靈至善」,就不能夠接受《聖經》,因為《聖經》說有許多「邪靈污鬼」;如果是物質才是惡的,靈沒有惡的話,那你所信的《聖經》所講的是假的、是錯的。

人至善暨生活風險承擔 第四,如果「物質萬惡,靈至善」,就表示你心靈從來沒有罪,你的罪一定只在身體裡。

、人「知」的常識

               個人能力欠缺注意劍指行為人自行招致,其行為違反【不作為義務】,亦即行為人可以透過放棄實施危險行為來避免法益侵害結果發生。據此,行為人未放棄實施這危險行為,並對己身欠缺個人能力有主觀認識,即構成過失犯。

              有論者謂【信賴原則】又稱容許信賴原則,參與交通行為之一方遵守交通法規等秩序,得信賴同時參與交通行為之對方必會遵守交通法規秩序,不致有違反交通法規秩序行為結果發生,倘若對方使用交通工具駕駛違反交通法規秩序即無注意防免之義務從而得以免負過失責任

、時事案例

                騎機車經過已亮綠燈可通行左轉的道路,卻遇到從對向亂切道路的騎士!
一、人的意識清不清楚與「知」的能力息息相關,行駛在道路上往往都會有各種狀況發生,好在沒有發生憾事,卻不能容許發生結果!這也就行為人不作為義務而作為自行招致危險行為侵害他人法益,而被害人卻因此流失對 交通安全的信心指數,被迫格外的增添防備心(行駛速度與心態上的嚴謹度),就法而論,一般生活風險在未提高法益侵害
之危險,則不具客觀可歸責性,惟
考量行為人特殊之認知,主觀上已知悉法所不許之風險而製造此不許之風險且具客觀可歸責性而可能成立故意傷害罪

二、人生來就帶著「罪」進入這個世界維持一定的生活,聖經的教導果然一再應驗日常發生的 景況,物質萬物「人非善」。
            就交通事件來說,人使用物質上的一切都帶著自私的成分在這中間,所以認為人非善也,且要承認本來就帶著主觀上的瑕疵在生活領域裏,人需要主耶穌的拯救,才能清醒的面對
 生活中一切所遭遇的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DI LONG 的頭像
    DI LONG

    客旅 Rung

    DI LO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